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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处罚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对用人单位女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第二师铁门关市人社局

1、立案责任:人社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劳动者投诉、举报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社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下达责令责任:人社部门在确定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后,应责令用人单位或当事人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
5、告知及决定责任:用人单位或当事人在指令书期限内,未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人社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等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7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可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