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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52号]1995年6月30日发布实施)
四、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一、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经侦支队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公安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