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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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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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52号]1995年6月30日发布实施)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经侦支队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