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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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处罚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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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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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交通运输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及国家、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按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违法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需要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规定应当处罚的,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及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罚。作出处罚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处罚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行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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