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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19915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根据20121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012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市工商局审案委员会研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