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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已经2021年1月4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等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