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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已经2021年1月4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