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编码 | |
职权名称 | 对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处罚 |
职权子项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九条 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对象 |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执行责任:依法当场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