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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等行为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等行为的处罚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第五十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执行责任:依法当场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