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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为同一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计价服务、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6年5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5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二)为同一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计价服务;

(三)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城市管理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违法事实不清、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6年5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5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二)为同一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计价服务;

(三)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城市管理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违法事实不清、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