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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医疗保障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和个人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入劳动场所检查,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构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破坏一般耕地的行为视而不见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立案、调查、审查、告知责任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履行事后监管责任不到位,未正取有效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未严格依照生效处罚决定处罚的;

4.从事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