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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以及延迟缴纳行为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以及延迟缴纳行为的处罚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第十三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医疗保障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该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破坏一般耕地的行为视而不见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立案、调查、审查、告知责任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履行事后监管责任不到位,未正取有效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未严格依照生效处罚决定处罚的;       
4.从事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