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编码 |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职权子项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2015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农业局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农业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