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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四条: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师市种子管理站、林木种苗管理站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申请人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农业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师市草原监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监督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发现存在事故隐患,不制止、不纠正的;
7.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