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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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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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四条: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师市种子管理站、林木种苗管理站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申请人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农业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