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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审计处理、处罚

职权类型

其他类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审计处理、处罚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1年01月08日施行)                         

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实施对象

第二师铁门关市人民政府的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审计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审计局

责任事项

1.发现取证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违反国家骗取、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应当取得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

2.审核阶段责任: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应当审核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并写入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讨论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提出采纳或不采纳意见,并作出说明,同时起草审计决定书。

3.决定阶段责任: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应当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复核;审理部门应当在复核的基础上,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审理。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组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决定执行的方式、期限、救济途径等。

5.送达执行阶段责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送达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6.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