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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其他权力事项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迎宾街道办事处综治中心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迎宾街道办事处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严格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3.移送阶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4.事后监督阶段: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成,并对其进行复查监督验收,防止生产经营单位和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继续非法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2.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