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权力事项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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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审核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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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保部门直接办理。 【规范性文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8号)》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迎宾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迎宾街道办事处 |
责任事项 |
1.立项阶段: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告知原因。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报师市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2.审查阶段: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救助意见。 3.决定公布阶段: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有违法违规事实的依法作出整改或者撤销其决定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2.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