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权力事项 |
职权编码 |
|
职权名称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法决定的处理 |
职权子项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迎宾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迎宾街道办事处 |
责任事项 |
1.立项阶段: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 3.决定公布阶段: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有违法违规事实的依法作出整改或者撤销其决定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2.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