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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法决定的处理


职权类型

其他权力事项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法决定的处理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迎宾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迎宾街道办事处

责任事项

1.立项阶段: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

3.决定公布阶段: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有违法违规事实的依法作出整改或者撤销其决定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2.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