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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选举备案

职权类型

其他权力事项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业主委员会选举备案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迎宾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迎宾街道办事处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审查材料和条件。

3.决定阶段:符合条件予以备案,不予备案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阶段:按规定保管备案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2.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