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权力事项 |
职权编码 |
|
职权名称 |
蓄滞洪区内居民的财产核实登记 |
职权子项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 第十四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对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逐户进行登记,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在规定时间内村(居)民无异议的,由县、乡、村分级建档立卡。 以村或者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进行财产登记时,应当有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参加。。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迎宾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迎宾街道办事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3个工作日内审核结果并通知当事人或委托单位。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2.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