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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滞洪区内居民的财产核实登记


职权类型

其他权力事项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蓄滞洪区内居民的财产核实登记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

     第十四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对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逐户进行登记,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在规定时间内村(居)民无异议的,由县、乡、村分级建档立卡。

以村或者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进行财产登记时,应当有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参加。。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迎宾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迎宾街道办事处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3个工作日内审核结果并通知当事人或委托单位。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2.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