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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专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的备案以及设置部门档案馆的审核

职权类型

其他权力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设置专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的备案以及设置部门档案馆的审核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档案法>办法》(199912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3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综合档案馆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设置,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专门档案馆的设置由本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并报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部门档案馆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由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企业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报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实施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档案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档案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调查核实,听取专家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设置或不予设置的意见(不予设置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及时将审核意见送达当事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对批复落实情况跟踪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条件而给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