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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的移交

职权类型

其他权力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的移交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20087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发布自200891日起施行)

第八条: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出专业人员参加重大活动,采取录音、拍照、摄像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动声像档案;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五)、(六)项规定情形的,组织承办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出专业人员收集重大活动档案。第九条:组织承办单位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档案的,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实施对象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单位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档案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档案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有关程序和标准,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职权范围,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检查责任:按照有关程序、标准和要求,组织验收组实地检查项目、工程档案工作情况,提出检查验收意见。

3.决定责任:对档案检查验收合格的,由档案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合格的文书;对验收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整改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条件而验收合格的;

2.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