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
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验收

职权类型

其他权力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验收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 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614日印发)

第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实施对象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单位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档案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档案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规定,认真审核项目法人单位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监督、指导和预验收工作。

2.验收责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要求,组织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

3.执法责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规定,不按要求收集、整理、移交和报送,造成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丢失和毁损的行为,要依据档案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或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的;

2.未尽到审查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