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权力 |
职权编码 |
|
职权名称 |
对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审查 |
职权子项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法规】《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2013年第10号令,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中央管理的企业(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中央企业、金融企业、中央所属文化企业等)总部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国家档案局同意后执行。 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执行。 |
实施对象 |
师市国有企业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档案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档案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初审(包括企业报送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等材料);拟写初审意见;向企业反馈初审意见;材料复审;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查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审查同意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贯彻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指导和检查,确保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界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划分与审查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予受理,且不告知相关理由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