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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用工的备案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对劳动用工的备案

1、【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46号)
三、规范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和要求
(一)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备案信息。
(二)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三)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第二师铁门关市人社局

1.受理阶段:依法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审查阶段:按照办理程序,对提交的材料和相关条件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