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对职业技能培训班开班的备案 |
【规范性文件】《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再就业培训补贴办法的补充通知》(2005年4月8日兵劳社发〔2021〕26号)具备创业培训、职业资格培训、职工素质培训等资质条件的社会各类培训机构都可以开展再就业培训。对高等院校、职业学校、企业职工培训组织以及面向社会的各类培训机构开展再就业培训,须申领《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兵人社发〔2017〕156号)培训机构组织符合兵团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要求的人员开展职业培训的,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到兵团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申请。兵团各级职业培训管理经办机构对资料初审后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复核后,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将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
第二师铁门关市人社局 |
1.受理阶段:依法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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