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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部门规章】《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师铁门关市人社局

1.受理责任:公示提交的材料,审核材料是否齐全,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从补齐之日计算。
3.决定责任: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受理的业务科室依法制作书面文书,并报局领导审批。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人社行政部门对作出准予行政备案决定的,自作出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备案文书。
5.监管责任:人社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方案实施情况的进行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方案条款的,依法处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