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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变更备案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驾驶人变更备案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从业单位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交警支队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件

工本费:10元/本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变更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同意备案的办理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车管所窗口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