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交警支队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双方责任人要求调节的告知双方提供所需材料。

2、审理责任:根据事故双方提供的材料和事故现场有关证据,提出损坏赔偿具体方案,征求当事双方意见。

3、决定责任: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后,形成调节决定,制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4、执行责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予以赔偿,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