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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联网备案

职权类型

其他权利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国际联网备案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于1997年12月30日实施,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

前款所列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国际联网,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同意办理的,不予核准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公安派出所送达;

5、事后阶段责任:辖区派出所应加强对单位的日常巡查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