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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事项变更登记备案

职权类型

其他权利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事项变更登记备案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同意办理的,不予核准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公安派出所送达;

5、事后阶段责任:辖区派出所应加强对单位的日常巡查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