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
个体演员备案

职权类型

其他职权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个体演员备案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法信”平台根据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九条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变更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