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职权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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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艺术品经营单位的备案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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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变更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