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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报废机动车回收实施经常性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实施经常性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年第715号 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同时废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商务局

责任事项

1、检查:按照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

2、处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3、移送: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4、监督:提交稽察报告,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