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2016年8月18日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按照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 2、处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3、移送: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4、监督:提交稽察报告,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