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权利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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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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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经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对符合裁决条件、材料齐备和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对不符合裁决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2、审理阶段:市场监管部门对争议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3、裁决阶段:根据事实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裁决。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