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权利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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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权期间内暂停或终止经营权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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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根据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交通运输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组织领导:交通局负责组织领导、确认和审核相关内容。 2、具体实施:交通科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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