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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权期间内暂停或终止经营权

职权类型

其他权利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权期间内暂停或终止经营权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根据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组织领导:交通局负责组织领导、确认和审核相关内容。

2、具体实施:交通科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