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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间内暂停或终止经营权

职权类型

其他权利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间内暂停或终止经营权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组织领导:交通局负责组织领导、确认和审核相关内容。

2、具体实施:交通科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