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权利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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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注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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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2011年12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交通运输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调查取证责任:交通科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或通过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 2、审查责任:审查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注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拟作出的注销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交通局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注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没有当场送达当事人的,在7日内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及时送达。 7.执行责任: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交通局公告作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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