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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职权类型 

其他权利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6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26日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行政法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6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201932日第四次修订)

第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备案申请材料。

2)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核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决定是否准予备案。

4.送达阶段:将《备案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备案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