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其他 |
职权编码 |
无 |
职权名称 |
对地震应急预案内容的备案 |
职权子项 |
无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立项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修订)》,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决定公布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相关同意文件,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查意见书。 4.解释备案阶段:无此阶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规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规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覆行审批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审批权力行使过代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