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编码 |
|
职权名称 |
对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接受教育的照顾 |
职权子项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侨务办公室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侨务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依法进行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补正;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定证明的。 2.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办理认定,造成影响的。 3.在办理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办理条件确认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