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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接受教育的照顾

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接受教育的照顾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规定: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侨务办公室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侨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依法进行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补正;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承办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法定告知、作出同意转报或不予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决定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依法实施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定证明的。

2.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办理认定,造成影响的。

3.在办理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办理条件确认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