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职权类型 其他职权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分级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规定。
  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并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第二十八条 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工作规范,维护纪念烈士活动的秩序,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第三十二条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事项 1、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2、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要求做好日常监管。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