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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陵园管理工作
职权类型 其他职权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烈士陵园管理工作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三条 烈士在烈士陵园安葬。未在烈士陵园安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得烈士遗属同意,可以迁移到烈士陵园安葬,或者予以集中安葬。
第三十四条 烈士陵园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前来烈士陵园祭扫的烈士遗属,应当做好接待服务工作;对自行前来祭扫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给予适当补助。
  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烈士遗属前往烈士陵园祭扫的,应当妥善安排,确保安全。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事项  1、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2、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要求做好日常监管。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