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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优先、优惠照顾
职权类型 其他职权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优先、优惠照顾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三条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事项  1、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2、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要求做好日常监管。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