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职权 |
职权编码 | |
职权名称 | 组织收集、整理烈士史料,编纂烈士英名录工作 |
职权子项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收集、整理烈士史料,编纂烈士英名录。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搜集、整理、保管、陈列烈士遗物和事迹史料。属于文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护。 |
实施对象 |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2、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要求做好日常监管。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