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权利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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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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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财政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财政局 |
c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阶段: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4.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7.执行阶段: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