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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息公开

职权类型

其他权力类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慈善信息公开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
(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
(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
(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
(七)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
(八)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七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第七十三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七十四条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规章】《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于2018年7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实施对象

慈善组织

承办机构

师市民政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民政局

责任事项

1.公开责任: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2.审查责任:对慈善组织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审核,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依法依规公开信息。
4.监管责任:监督实施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