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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园安全的督导

职权类型

其他权力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校园安全的督导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第23号)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实施对象

权限内管辖学校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教育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教育局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部署检查工作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查

3.决定责任:下达整改通知书

4.事后监管责任:了解掌握整改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督导评估,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监督评估,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5.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督导职责或者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