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权力 |
职权编码 |
无 |
职权名称 |
对校园安全的督导 |
职权子项 |
无 |
实施依据 |
【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第23号)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
实施对象 |
权限内管辖学校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教育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教育局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部署检查工作;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查; 3.决定责任:下达整改通知书; 4.事后监管责任:了解掌握整改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督导评估,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监督评估,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5.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督导职责或者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