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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工种)技能鉴定

职权类型

其他职权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业(工种)技能鉴定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部门规章】《职业技能鉴定规定》(1993年)
第七条 经劳动部批准,有关行业可建立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外非社会通用的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实施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2.处置阶段:按规定通报检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检单位进行处罚。

3.移送阶段:提出整改措施,制作整改通知书,送达受检单位,并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检查工作,不开展检查的;

2.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检查工作,无正当事由不按时开展检查,或拖延开展检查,导致发生违法行为的;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工作时不认真履职,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收取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