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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备案

职权类型

其他职权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慈善信托备案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自2016年09月0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七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51号,自2016年8月25日起施行)
  1.民政部门依法履行受理慈善信托受托人关于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报告、公开慈善信托有关信息、对慈善信托监督检查及对受托人进行行政处罚等管理职责。
【规范性文件】《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号,自2017年07月起施行)
  第十五条: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备案后,发生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分变更事项时,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7日内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发生变更的相关书面材料。 
  如当月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变更事项的,可以在下月10日前一并申请备案。 
  第二十一条:慈善信托备案申请符合《慈善法》、《信托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出具备案回执;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

实施对象

公民

承办机构

师市民政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民政局

责任事项

1.立项阶段:公示、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处务会讨论,局务会讨论。
3.决定阶段: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公布阶段: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解释备案阶段:负责慈善信托备案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